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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湘水办„2011‟36号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相关直属单位(部门),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依法招标,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二、合理划分标段,试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同一年度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试行分类打捆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四水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等年度实施项目和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以1个标段发包;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等项目施工招标,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合理打捆划分标段;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按小Ⅰ型不少于3座、小Ⅱ型不少于5座打捆为1个标段发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千吨万人级以上的项目可以1个标段发包,同一年度、同一批次、同一县级行政区内千吨万人级以下的项目应打捆为1个标段发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材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年度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采购。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监测(控)、水质监测和工程管理信息化等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招标。

按本意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施工项目,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格招标文件审查

按本意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其他项目,招标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按规定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细化、补充的内容应用斜体加粗字体予以醒目表示,并作出相应的说明。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必须经有管辖权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售。

四、实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面签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投标保证金的监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签署诚信承诺书。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否则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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