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
8010
3【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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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1998-11-06
【生效日期】
1998-11-06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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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为了贯彻1998年7月建设部、监察部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精神,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招标发包管理
(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投资的工程,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必须在发包前报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备案。
(二)在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内组织公开报名。招标单位及招标办在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由招标单位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中,抽取或择优选出4--8家参加投标,并报招标办备案。
(四)在应招标的工程范围内,除必须公开招标和经批准议标的工程以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交易中心内发布工程信息和招标通告,然后向符合资质条件的4--6家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报招标办备案。
(五)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报经市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采用议标的方式发包:1、涉及专利保护的;2、只有三家以下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3、经公开或
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的;4、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或通告,也可以直接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两家以上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建设的工程,除贷款方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招标发包,招标单位应当先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登记,确定招标方式后,由招标单位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并报招标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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