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文号:(89)鲁税三字40号发文机关:山东省税务局成文日期:1989-05-22点击:327各市、地区税务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合同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2、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所说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如何掌握问题,经与国家税务局和省计委等部门联系同意,可暂按下列原则办理,即凡是市、地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收购计划,指派有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可以按照规定免贴印花。
3、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
4、为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离的配套建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二、产权转移书据
1、国营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虽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权已经改变,并且这种转移是在法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质,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比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三、营业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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