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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赣食药监办〔2015〕1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和经营规模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实行分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省具体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具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批零兼营经营者,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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