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抽检办法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食药监食生〔2015〕129号
2015年08月18日发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8日
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抽检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家总局“四统一”工作要求,实行“统一制订计划,分类组织实施,归口处置问题,数据利用共享”的工作原则,突出“问题导向”,保证抽检监测工作依法合规、科学规范、程序严谨、准确高效。
第四条省局成立食品抽检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抽检监测工作。
第五条为做好抽检监测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省局成立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局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抽检监测信息数据收集、传递、统计、审核工作,负责数据分析研判、质控考核、业务培训,撰写质量分析报告等。
第二章计划制订
第六条国家总局转移我省承担的抽检监测计划,由牵头处室商相关业务处室拟定实施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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