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案例一:领队行为不当
2010年“十一”期间,某组团社与客人签订的赴新马泰出境游合同中规定,全程购物次数不超过10次,每次购物时间控制在60分钟内。在新加坡,导游发现团员在商店购物很少,于是在回酒店路上就不太讲话,在离酒店100米的地方停车,让客人步行100米走回酒店。领队边走边自言自语道:“不买东西,恐怕连饭也不给吃了。”第二天购物时,导游与团员较劲,不购物就延长购物时间;回程路上,导游帮助司机推销纪念品,客人觉得贵不买,导游动员每人交10元作为小费给司机,全车人无一不交。在泰国,客人老匡看到其它团队晚餐有红酒和月饼,即强烈要求享有同等待遇。领队以“团员出团前并没有提前说明,现在不能安排”为由,拒绝了老匡的要求。晚上参加完自费项目的大部分团员与领队在车上大声说笑,没有参加自费活动的老匡要求他们说话小声些,结果被一名客人奚落、谩骂,大家继续说笑。该团回国后领队被客人投诉。
请分析。领队的言行都有哪些问题,并说明依据。领队可以提供如下材料
(1)商场的监控证明,证明过失在小女孩自己,而且母亲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作用(2)地接社写出的事件发生经过证明,并有客人和导游签名,附带施救过程录像(3)团内的旅游者(两人以上)写出事发生经过证明
(4)医生开出的诊断抢救证明以及医药、治疗等费用收据及发票
案例二:如何证明领队行为得当
(未完,全文共1878字,当前显示5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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