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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沈阳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93-1-14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属法定火葬区,大力提倡骨灰入土植树、深埋不留坟头、撒入江河等一次性处理。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建立遗体公墓,只限于回民,其他地区禁止建遗体公墓。骨灰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我市原则上不兴办公益性公墓,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美化环境。逐步做到墓区规范化、环境园林化。

第五条建立墓地应选用偏僻荒山瘠地。没有荒山瘠地,骨灰可集中存放于骨灰堂、建立骨灰墙。但均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绿地、水库、河流、铁路和公路两侧等建立公墓。

第六条市民政局是全市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全市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立公墓审批程序

第七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提出申请,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及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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