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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仑政[2003]1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北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北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推进我区住房制度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现根据《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和《北仑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北仑实际,制订本细则。

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住房补贴的范围。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2、住房补贴的对象。实施时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并区分1998年12月31日前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及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居住祖传私房、自购商品住房视同无房。

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本人和配偶未享受过房改购房;②本人和配偶未租赁公有住房;

③本人和配偶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和解困房;

④本人和配偶未享受过政府、单位各类住房货币补贴;

⑤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

3、凡1982年10月5日之后在本区域范围内,曾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批准建、翻房的,必须按仑委办发[2003]72号文件规定补交土地差价款后,才能享受住房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区清房政策规定办理

4、已按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其不得以退房而列入无房户申领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可以按职级补差。

职工已承租可出售的公房,不得退出现住房而作无房户申领住房补贴,其承租公房面积未达标的可按职级补差,凡承租落实政策私房、不可出售的宗教产权住房和军产住房的职工,退出其租住住房后,可按无房户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

5、军队转业干部已在军队享受各类实物分房优惠政策的(含购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租军产房的)退回原住房后,可以无房户参加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具体政策按文件执行)

已在军队领取各类住房货币补贴的,与本“细则”衔接后,不足的可以补差。

6、职工异地调入工作的,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按本细则申领;在原工作地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其未领足(年限)部分可按规定申领;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7、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1999年1月1日后重新就业的,可按新职工的政策办理住房补贴(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特殊引进人才除外)

住房补贴的计发办法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8、住房补贴分三种。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

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由职工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

9、新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暂按月给予职工本人工资12%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从参加工作次月起计发。

10、老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11、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我区住房补贴平均价格、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现住房地段系数、成新折旧系数等因素计算

①住房补贴比例确定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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