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
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1999]0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府(1999)094号文关于《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确保住房货币化分配措施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具体的操作时间自1999年11月开始。
二、各单位应根据《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的规定开展调查模底工作,尽快确定补贴对象,于1999年9月30日前向市房改办领取《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调查表》、《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按月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离退休职工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清册》、《按月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清册》、《离退休职工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清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情况表》(详见附表1-8)。
三、符合住房货币化补贴规定的职工双方必须如实填报上述表格,并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开具住房情况证明,其所在单位
应对《申请表》填报的住房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据此计算职工个人一次性或按月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编制“一次性或按月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清册”。于10月20日前先后报市房改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按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应到其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办理个人货币化补贴专用帐户(由该经办银行在公积金专户内分设个人货币化补贴专用帐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可选择在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的住房信贷部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同时由经办银行在公积金专户内设置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专用账户。
五、住房货币化补贴实行“财政单一账户”管理方式,对每月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直接拨付至职工个人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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