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x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也是一个水利大县。全县共有水利工程7.9万处,其中双牌大型灌区1处,中型电灌站2座,小一型水库30座,小二型水库178座,小型河坝167座,大小山塘7万余口,总蓄引提水量4.6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56万亩,旱涝保收面积49万亩,形成了以四大灌区为主,
大、中、小并举,渠库站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灌溉体系,为全县工农业的增产增收及县域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我县水利工程大多始建于二十世纪
五、六十年代,经过30多年的连续运行,水利工程的病险隐患日趋严重,灌溉效益逐年下降,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资金难以筹集,现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使水利工程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我们成立了一个课题组,对全县的水利工程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我县小型水利工程在产权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产权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
1、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我县水利设施财产所有制性质多次变动,资产底数长期不清,所有权模糊,资产关系紊乱,给产权界定造成很大的困难,水利工程一直存在“产权不清、责任不明、难以为继”的问题。⑴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二十世纪
五、六十年代,为尽快改变落后的农业生产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各级政府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使用到水利建设上来,开展了波澜壮阔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成了一大批以灌溉工程为重点的水利设施,我县的大多数水利工程就是在这一时期建成的。这些工程绝大部分是公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因为把集体所有制看作是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形式,所以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界限不清。几十年来,虽然进行了改革,但总体上看改革的步伐缓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很不适应,人们常说的“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就是这种体制的集中表现。⑵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水利设施,由于国家和集体的投资额难确定、土地使用权作价难确定、农民的投工投劳难评估,产权关系往往界定含混,常常导致承包过程中责任不清,有的“包盈不包亏”,有的“大锅饭”,造成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严重浪费。⑶以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小型水库、灌区、机电井、塘坝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大部分由群众投工投劳、集体投资兴建,属于集体所有制。从我县来看,有些小型水利设施由几家农户管理,有些由村民小组管理,有些是村集体管理,但大多所有权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特别是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工程更是无人问津。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和维护规则,更没有维修养护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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