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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

索引号:aaa28g-0213-2005-00151主题分类:政府规章文件---房屋土地发布机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貌[2005]307号

附加码:000125444/2005-00029发文日期:2005-12-13主题词:名称:《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

内容概述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作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的配套文件,是我市开展历史风貌建筑腾迁工作的具体政策依据。《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第一章对立法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对腾迁计划编制、内容及实施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对腾迁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公告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对腾迁安置的方式、标准、腾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五章对腾迁裁决的申请、受理、裁决的程序、调解的程序、裁决书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了规定。

内容全文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行为,维护腾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腾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实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并需要对被腾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腾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腾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腾迁人应当在腾迁期限内完成腾迁。

本办法所称腾迁人是指市政府授权并取得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以下简称整理机构)。

被腾迁人是指承租公有历史风貌建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私有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和有利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是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受理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和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裁决的办事机构。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

第二章编制计划

第五条

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结合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实际,市风貌办编制年度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风貌办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项目的建筑坐落、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产别、户数、所有权人、使用单位,以及因周边环境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年度保护腾迁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应当包括拟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坐落、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产别、幢数、户数等基本情况及因周边环境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的幢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产别的基本情况,以及腾迁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腾迁计划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年度保护腾迁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腾迁许可

第九条

整理机构按照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对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腾迁的,应当取得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腾迁。

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申请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具体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保护腾迁计划;


(未完,全文共5248字,当前显示14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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