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2015年03月24日09:15点击:[53]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2014年1月1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认定、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风貌街区中的文物保护利用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历史风貌街区,是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保存文物丰富、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能够保持和延续传统。
格局、历史风貌、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风貌建筑,是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或者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自治州、县(市)文物、国土资源、旅游、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州设立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规划、保护等论证评审和决策咨询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文化、社会、民族、宗教、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有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三)社会各界的捐助;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财政预算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历史风貌街区内的建筑、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护管理责任。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做好相应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二章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街区:
(一)文物较多、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二)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保留较完整;
(三)能集中反映自治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风貌建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民俗传统或者地域特征的;
(三)少数民族的代表性作品;
(四)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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