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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党政干部在住房方面不正之风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202

【发布文号】

皖政明电[2001]9号【发布日期】

2001-08-18【生效日期】

2001-08-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当前,一些地方农村初中、小学中乱收费现象比较突出,加重了农民负担,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农村初中、小学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现就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

(一)农村初中、小学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

1、杂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其办学经费应以财政拨款为主,由政府多渠道筹措解决,并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但不准收取学费。

2、教材费。教材的种类按本通知附件所列项目执行,并统一按省定的价格订购黑白版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要保证按时、按规定的价格供应。

3、作业本费。作业本的种类和数量,由各市教育、物价部门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从严核定,并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保证质量。

4、住校生的住宿费。对住校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收取住宿费后,不得再收取水电费、家具费、折旧费、卫生费、保安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除此之外的收费项目都属于乱收费,一律禁止收取。

(二)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区的初中、小学执行城镇收费政策,其他乡(镇)及乡以下地区执行农村初中、小学收费政策

(三)初中、小学教育收费是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其它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出台或者变相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一)全省农村范围内(不含岳西、金寨、利辛三县)初中、小学的收费标准,由省制定最高限额。各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在省定限额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各地现行收费标准超过省定限额的,必须降下来;未达到省定限额的,不得提高。

1、杂费的最高限额为。小学每生每学期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0元。

2、教材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在国家计委规定的幅度内制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春季学期起,省物价局将在每学期开学前发布本学期的教材零售价格标准。2001年秋季教材收费按附件所列的用书种类及价格执行。

3、作业本费的最高限额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

4、住宿费的最高限额为。住校生每生每学期40元。对不住校的学生不得收取住宿费。

(二)在岳西、金寨、利辛三县农村范围内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试点,即在严格核定杂费、教材费、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前述三项因素和初中、小学信息、英语教育的基本需要,核定一个最高收费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综合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它费用。其中: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收费标准6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收费标准115元。

三、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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