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目在维护监管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基础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作了明文规定,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这从法律层面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将在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结果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二章专门阐述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这样的规定是我们国家前所未有的,这表明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已经上升为国家需要。
《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也就是说,
国家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首先要成立一个国家级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是一个由各个部门的专家和各个学科专家共同组成的国家机构,但它不一定做风险评估技术方面具体的工作。为了执行《食品安全法》,卫生部已经决定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要求国务院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提供相应的信息,没有信息和数据,是不可能进行风险评估的。众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哪个是优先的,这就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评估的结果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其他的各个部门来发布、提供,发现有问题的应该预警、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用途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总的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在风险评估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两法的颁布实施,表明我国已经把风险评估纳入法制轨道,已开始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风险评估的实施。
二、风险评估在风险分析框架中的地位
《食品安全法》公布以后,风险评估热急剧升温,全国各地、地方政府都在纷纷筹建风险评估的架构。实际上,大部分人对风险分析
框架的了解还是很不够的。我们在讲风险评估的时候,首先要明确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弄清楚风险评估在风险分析框架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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