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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发展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洛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发布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

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安排确定有关经费;

6、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2、引入竞争机制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委员;

3、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实验室的认定工作,做好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制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等并报市科技局备案,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申请承担实验室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博士学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学科领域市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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