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来源:财政部2010-06-2813:13: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日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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