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指南
2011-09-30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字体:大中小】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
103号)
(二)《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财科规【2011】
7号)
三、支持方式、内容及标准
(一)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二)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2、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3、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4、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5、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同一年度内,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资金支持。
(三)支持标准
1、无偿资助采用事前备案、事后资助方式。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申请无偿资助,给予单个项目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如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可申报中央资金配套资助,但单个项目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合计不能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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