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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11-25近几年来,高校所办企业不断改革创新,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服务高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显著。同时,所办企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办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的任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办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定位

1.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利于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带动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高校所办企业作为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位

2.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要在明确所办企业定位的基础上,制定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与所投资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遵循“分级监管、民主决策、服务高校、控制风险、追踪问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民主决策机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高校监管企业的工作机制,促进高校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3.高校应完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调整企业投资领域,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管理链条,对于因产权链条过长或经营活动长期停滞等原因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企业,应通过解散、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调整投资级次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化解管理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4.高校所办企业应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理顺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5.高校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统一领导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委员会主任要由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资产、纪检、审计、设备、科研、后勤、基建、房产、产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国资委统一监管单位事业资产与所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已经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经资委)的,应当作为学校国资委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国资委的授权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行使直接出资人(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学校的对外投资。做到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责、权、利相统一。经资委的人员构成应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长以及学校国资、财务、审计、人事、科技、产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注册会计师及专职法律顾问组成。

6.经资委要依据高校授权,对校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尚未划转资产公司的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切实履行直接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监管有效的制度体系,既要防止学校对所办企业过度管理和干预,也要防止高校对所办企业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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