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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09-10-914:03:56

索引号:530121-012218-20091009-0001

名称: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步伐,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精简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处于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呈贡县新城建设中的迁村并点和新型社区建设适用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其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以及更名为社区,但土地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组织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的“翻牌社区”。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城中村”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两种基本类型。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由区(县)政府编制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全面改造包括整体拆建和局部拆建,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前期研究,组织报批,经市级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改造计划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其它层次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规划编制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目标、模式、拆迁安置、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开发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收益分析等控制要

求作出的规划。

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通过规划引导和控制保障公共利益,凸现政府主导作用,在确保环境品质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前应完成拟改造地块“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作为确定项目所涉及地块规划控制条件和技术指标、供地方式、拆迁安置方案和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应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及时给予区(县)政府技术指导,并进行工作意见的动态反馈。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区县政府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激发保护好广大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并可以公开、择优选择投资商作为投资意向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划定规划编制区;

(二)改造目标;

(三)功能定位;

(四)改造模式及策略;

(五)供地方式及拆迁安置方案;

(六)土地利用:用地布局、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

(七)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

(八)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控制;

(九)道路交通: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步行系统控制;

(十)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等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负荷预测、管网体系及设施控制;

(十一)城市设计: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

(十二)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

(十三)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

(十四)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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