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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售公有住房及出售了共有产权的廉租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和建设、开发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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