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制定的《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2015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维修资金的高效、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含征迁安置房)的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交存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与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交存
第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五条住宅或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标准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前,由业主按照规定的交存标准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包含开发企业产权保留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
第七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按续交方案存储到原专户管理银行的资金专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续交方案。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但未交存或未足额交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原交存规定进行补交。
第九条实行由业主大会管理维修资金的,资金划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维修资金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划转至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事项,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紧急使用制度、续交方案进行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能够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业主账户余额信息为基础,按房屋门户号设立分户账。
第十条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
(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款事项表决通过;业主大会的筹备、召开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业主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领取表决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村(居)委会应对业主身份进行核实,并对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指导。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应就划转维修资金决议的有关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公示期7日;
(三)业主委员会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划转申请、业主大会决议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函;
(四)业主委员会在市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并与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为监督方)、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管理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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