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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周转金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

80403

【发布文号】

晋财农字[1992]68号【发布日期】

1992-06-10【生效日期】

1992-06-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晋财农字〔1992〕68号1992年6月10日)

第一条第一条财政支农周转金是国家财政运用财政信用形式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偿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财政支农周转金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回收与管理;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和回收。

第三条第三条财政支农周转金来源渠道:

(一)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中有偿使用部分;

(二)各级财政用机动财办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中作为有偿周转的部分;

(三)农垦企业亏损退库和上交利润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部分;

(四)各级财政对所属农口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采取以收抵支而减下来的事业费拨款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部分;

(五)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收入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的部分;

(六)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

第四条第四条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原则:

(一)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的原则;

(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

(四)集中资金、重点投放,促进形成一定规模商品生产能力的原则;

(五)讲求实效、培养财源,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财政支农周转金扶持对象

财政支农周转金扶持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营农业(包括农业、农垦、畜牧、水产、下同)、农机、水利、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第六条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种植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苗木、经济林木、蔬菜等的种植,以及为种植而进行的耕地开发、土地改良、地膜覆盖、温室建设以及农业机械设备购置等。

养殖业。包括大牲畜、家禽家畜、水产养殖和其他养殖业,以及机械化养殖设施购置等。

(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主要包括粮食、经济作物栽培新技术、种子更新及农用新技术的推广;牲畜、家禽、鱼类等的新品种繁殖:各级农口技术推广站所进行的农业、农机、畜牧、林业、水利等的试验、推广,以及为此而进行的必要的设备、仪器购置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主要包括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的项目建设,以及技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系列化综合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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