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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投资处]2012-3-2【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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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经贸投资〔2012〕8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县(市、区)经贸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闽政办[2009]20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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