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违法行为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情况的调研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发布时间:2011-10-2016:44:57
一、责任单位和人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中合议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发〔1997〕7号)
(七)其他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三、受案范围
(一)发生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复杂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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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四、受理条件
(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起诉(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起诉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不立即强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有以上第2项情形的应当已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
6.执行内容不具体或者不明确,或具有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执行之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或者其义务继受人;
4.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申请复议),并且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
5.申请人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6.被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人应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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