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1]
琼财债[2011]97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
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10]2689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并征求海南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债务金融处。
联系人:吴鹏飞、邱小娜,联系电话:6852797
5、68531649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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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
申报登记工作指南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10]2689号,以下简称《规范整顿通知》),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登记
(一)申报登记
担保企业(包括公司制法人、非公司制法人及分支机构等)
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登记;其中,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到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业务经营情况等。
2.《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
4.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
人(1-2家)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如果合作协议无法确认该担保公司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
务,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作为补充证明:
(1)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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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银行(1-2家)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
5.2010年3月8日后变更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应提供监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即退回申请人。
复印件装订成册送财政部门,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二)审查确认
财政部门对担保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列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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