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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1]

琼财债[2011]97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

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10]2689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并征求海南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债务金融处。

联系人:吴鹏飞、邱小娜,联系电话:6852797

5、68531649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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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

申报登记工作指南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10]2689号,以下简称《规范整顿通知》),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登记

(一)申报登记

担保企业(包括公司制法人、非公司制法人及分支机构等)

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登记;其中,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到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业务经营情况等。

2.《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

4.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

人(1-2家)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如果合作协议无法确认该担保公司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

务,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作为补充证明:

(1)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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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银行(1-2家)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

5.2010年3月8日后变更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应提供监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即退回申请人。

复印件装订成册送财政部门,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二)审查确认

财政部门对担保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列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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