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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1]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指引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方案》(下称《规范整顿方案》),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通告

(一)可参照省金融办提供的规范整顿通告通稿发布本市通告

(二)《规范整顿方案》印发当日,省金融办在本办网站公布《规范整顿方案》

(三)在《规范整顿方案》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省金融办在《南方日报》发布规范整顿通告,各市金融局(办)在当地主流报纸发布规范整顿通告

二、登记

(一)申报登记

担保公司(含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央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担保公司)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市金融局(办)申报登记;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担保公司)到省金融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业务经营情况等。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3、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4、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1-2家)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如果合作协议无法确认该担保公司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市金融局(办)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作为补充证明:

(1)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查询授权书,贷款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当前对外担保余额信息记录。

(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2-3份)。

(3)合作银行(1-2家)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

5、2009年12月后新设或变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供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

6、市金融局(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即退回申请人。复印件装订成册送市金融局(办),数量由各市金融局(办)自行确定。

(二)审查确认

各市金融局(办)对担保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填列《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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