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
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主要政策和重要途径。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申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1、困难企业和独立工矿区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须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提交《特困企业认定表》、近3年年度审计报告、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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