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房字(2008)28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8]6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一)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或者危房改造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由市政府确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具体工作流程:
1、以存量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单位,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应将建设方案和购房人员名单报市房改办初审,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三明市区住房建设规划中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2、经批准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建设方案和购房人员名单进行项目管理。明确该项目建设规模、住宅总套数、优先供应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住宅套数和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套数。
3、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项目管理意见,市城乡规划局确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原单位负责组织方案设计,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等前期工作。
4、原单位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组织项目法人招标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由市政府确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5、项目法人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6、项目法人进行工程发包前,其工程发包控制价报请市物价局会同市房改办核准,最终招标结果报市物价局、市房改办备案。项目具备预售条件时,项目法人向市物价局、房改办申请核定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
7、项目法人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源公示。优先供应本单位职工的房源,由原单位提交购房职工花名册报市房改办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销售。剩余房源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社会公开销售或以基准价格收购用作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
8、项目法人与购房人签订合同,收取的购房款按规定管理、结算,配套商业及服务用房按规定处置。
9、房屋交付使用后,由项目法人统一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二)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三明市区住房建设规划中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的要求,经批准以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由市政府确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具体工作流程:
1、经批准以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项目,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储工作,所需费用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项目土地成本。
2、市城乡规划局确定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确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取得成本。
3、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由市政府确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4、项目法人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5、项目法人进行工程发包前,其工程发包控制价报请市物价局会同市房改办核准,最终招标结果报市物价局、市房改办备案。项目具备预售条件时,项目法人向市物价局、市房改办申请核定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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