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一、参保对象。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均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时间。2012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13年度参保缴费时间。超过以上缴费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全额费用(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缴纳)。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其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并在其母亲年度限额内享受待遇。新生儿可独立参保。
三、参保缴费标准:一档:个人筹资60元/人〃年;二档:个人筹资150元/人〃年。
四、医保待遇:
(一)待遇享受时间。参保缴费后从2013年1月1日起直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规定时间全额缴费参保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二)普通门诊补偿标准。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60元/人〃年,当年未使用或有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从未连续缴费的参保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余额归零)。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不设报销比例。
(三)住院补偿标准。一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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