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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福建省惠州市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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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福建省惠州市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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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福建军转信息,2013年预计转业至惠州市的军转干部可以作为政策参考。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惠州市范围内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惠市军转[2002]16号)执行。

第三条成立惠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军转办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受省军转办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拟定和落实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第五条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惠州市或从惠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下同)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县、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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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确定的的边远

一、

二、

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的

一、二类岛屿范围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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