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台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促进农民增收,拉动农村消费,根据《中央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
(二)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10.15,-0.20,-1.93%)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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