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指导意见-长江水利委员会
关于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
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水利、环保等部门依法开展工作,为保障流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因素,当前长江的入河排污口管理仍然面临诸多问题:沿江部分地区入河排污口与取水口犬牙交错,威胁供水安全;部分入河排污口存在偷排和超标排放现象,影响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入河排污口没有纳入审批,管理力度有待加强;尚未建立入河排污口统一监测监控体系,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还缺乏必要的支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切实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
1新时期治水方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职能,采取多种措施,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布局、落实保护。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以相关规划为引领,以水功能区纳污能力为约束,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严格规范入河排污行为,保障水体功能正常发挥。
2.分区指导、分类管理。根据入河排污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划分不同管理要求的排污控制分区,并按照分区和项目分类开展入河排污口管理。
3.严格监控、有序整治。开展监测和监控能力建设,将监测和监控作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按照区划开展现有入河排污口的专项整治。
4.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级水利、环保部门的作用,加大入河排污口巡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完善分级监督机制和通报制度,建立部委(流域)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三)主要目标
实施长江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推进入河排污口的专项整治,关闭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强化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控和论证审批等综合措施,建立形成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实现长江水质
2状况整体趋好。
二、重点任务
(四)实施入河排污口布设区划
根据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要湖泊划定的禁止排污区、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指导长江经济带产业聚集区、城市新区及重大项目等排污需求的合理布局,并促进现有排污布局的不断优化。
1.禁止排污区。禁止排污区为保护水域或者保护要求很高的水域,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批复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其输水干线、区域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等。
2.严格限制排污区。严格限制排污区是保护要求较高的水域,主要包括:①与禁止排污区水域联系比较密切的一级支流及部分二级支流;②水功能区已划定为保留区和省界缓冲区的水域;③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达到或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域;④现状水质评价不达标的水功能区。
3.一般限制排污区。一般限制排污区为上述水域之外,其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明显低于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尚有一定纳污空间的水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水利部提出的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要湖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分区,抓
3紧开展辖区内河湖的分区规划。区划成果作为入河排污口整治、审批及涉及入河排放类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依据。
(五)推进入河排污口分区整治和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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