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指导意见-长江水利委员会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工作。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是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的承办单位。
第三条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单位应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请对该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验收。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时办理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的,设置单位可在提请取水许可验收的同时,提请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
设置单位提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报表;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性自查报告;
(三)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表);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审批文件;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性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废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口门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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