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指导意见-长江水利委员会
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汇报
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一、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海河流域位于东经112°~120°、北纬35°~43°之间,西以山西高原与黄河流域接界,北以蒙古高原与内陆河流域接界,南界黄河,东临渤海。行政区划包括北京、天津两直辖市,河北省绝大部分,山西省东部,山东省、河南省北部,内蒙古自治区及辽宁省的一部分,流域面积为31.78万km。
海河流域由滦河、海河、徒骇马颊河三大水系组成。滦河水系包括滦河和冀东沿海诸河,海河水系由北三河(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黑龙港水系和海河干流组成,徒骇马颊河水系由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及滨海小河等平原河道组成。
2003年,海委组织开展了流域较全面的入河排污口调查,共有入河排污口4000多个,对其中1900多个入河排污口进行了监测,入河污废水总量为42.9亿吨,cod入河量133.1万吨,氨氮入河量为11万吨。
2007年,海委组织对流域主要河流上的1200多个入河排污口进行了监测,入河污废水总量为46.83亿吨;cod入河量为110.8万吨;氨氮入河量为12.2万吨。
2010年,海委组织对流域主要河流上的近1000个入河排污
2口进行了监测,入河污废水总量为41.9亿吨;cod入河量为63.7万吨;氨氮入河量为8.5万吨。
二、监督管理基本情况
(一)配套制度建设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海委编制了《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于2008年6月19日得到水利部水资源[2008]217号文件的批复,从入河排污口设臵审查、登记、整治、档案、监测等5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海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委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规建设
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后,海委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细则》,在实施取水许可审批的同时,同步开展了取水许可退水水质管理工作,严控新建入河排污口。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近年,海委共完成20多个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退水审查,受理1个入河排污口设臵申请。
(四)日常监测
目前,海委对直管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每年至少监测一次,流域内除天津、山东等省、直辖市开展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外,其他地区未开展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只有海委于2003年、2007年、2010年组织开展过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
(五)入河排污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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