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等4个法规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502
【发布文号】
鲁政发[1997]108号【发布日期】
1997-12-18【生效日期】
1997-12-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7〕10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房改办备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
第三条第三条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第二章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第四条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五条第五条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可在目前实行的工龄折扣的办法基础上变通操作。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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