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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业务参考资料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参考资料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以下二种:

1、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三、资产损失的申报

(一)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申报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以下二种申报形式:

1、清单申报。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2、专项申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具体范围划分

1、清单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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