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修订)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5〕152号
《温州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201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运汽车,是指长途客运汽车、客运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客运出租汽车和租赁汽车。
第四条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应当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自防自治和群防群治的防范措施,形成党政领导、行业指导、企业实施、公安监管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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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温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具体负责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城管与执法、质监、安监、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条实行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公安机关按照城市治安防控体系规范要求与城市路网发展的实际,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警务查报站。
警务查报站不得向客运汽车收取费用。警务查报站所需经费列入公安部门年度预算。
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应当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在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站(场)设置警务室。
客运站(场)应当提供警务工作用房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条公安机关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客运汽车经营者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度,按照反恐防暴、维护治安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的治安管理状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维护客运站(场)治安秩序;
(三)指导、组织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和反恐防暴演练;
(四)建立健全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交通治安信息通报制度;
(五)及时受理、处置和救援客运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报警求助,依法查处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其他案件;
(六)会同交通、运管、城管与执法、国资等有关部门以及运输经营单位,建立客运汽车治安应急联动机制,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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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抓好客运站(场)及周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七)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警务查报站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
(二)处理报警求助;
(三)检查可疑的过往客运汽车;
(四)为客运汽车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
第十条客运站(场)警务室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客运站(场)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指导、督促客运站(场)定期组织内部治安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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