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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池州市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2010年5月19日)

为扎实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着力建设成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环境最优、要素成本最低”城市,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园中园”建设促进政策

(一)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央企、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投(融)资机构采取托管、共建方式在集中区或省级开发园区内开发建设“园中园”。对“园中园”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集群布局规划、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相应产值和税收目标的,适用本政策规定中“园中园”的各项奖励政策。根据“园中园”产业链发展需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土地、矿产、长江岸线等资源方面给予支持。

(二)从“园中园”建设年度起5年内,新建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园中园”建设主体,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中园”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低税额,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从“园中园”建设年度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三年内超过50亿元、五年内超过100亿元,分别奖励“园中园”投资方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园中园”享受地方政府兑现的税收优惠政策时限顺延一年

(四)对落户“园中园”的项目,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通过政府采购、打捆结算、招标等形式确定收费标准。

二、“园中园”人才引进和智力支撑政策

(五)对国家级及省级技术研发机构落户“园中园”,其研发项目在本地产业化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奖励1万平方米精装办公场所;销售收入达10亿元,补助相当于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销售收入达5亿元,提供3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国家级检测中心落户“园中园”,奖励其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

(六)吸引市外的项目带头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高级技术工人到“园中园”创业发展。对“园中园”投资方高管和高端人才薪酬个人所得税实行“2奖3减半”,即按同级财政实得部分前两年实行全额奖励,后三年实行减半奖励。国家级科研1院所负责人到“园中园”工作的以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业主到“园中园”工作达一年的,提供一套贴租120平方米住房,项目投产达效后奖励其一套120平方米住房。

(七)“园中园”技术工人培训费由所在地政府按政策全额补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以上中高级技术工人在“园中园”工作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贴租提供50平方米住房;签定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贴租提供80平方米住房。在“园中园”工作的外地技术工人,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其子女上学、就业享受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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