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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池州市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合政〔20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9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推进自主创新和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合肥创新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以及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我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主任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事一议的项目单位不再享受本政策关于投资、配套、企业所得税奖励方面的资助。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来我市落户的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超额部分投资额20%,最高10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符合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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