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5〕10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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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作用,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外贸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外贸结构,增强外贸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来源包括。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60号)建立的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结余;省财政根据省级财力增长情况和外贸发展情况每年适当安排的资金;省级外贸发展基金存款利息及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条
省级各类外经贸企业,均属本办法实施范围。根据本资金规模今后将地方外经贸企业逐步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三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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