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汉市新洲区社保制度的建设看我国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摘要】
转移支付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分税制理论角度看,还是从我国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实践角度看,均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以达到各级财政事权与财权匹配统
一、促进各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能力的总体目标。规范的分税制,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否则很难发挥财政调节的作用。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不仅制度设计本身难度大,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涉及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方利益的重要调整。本文主要就目前我国财政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就改善我国转移支付的原则、体制设计以及实施等方面的对策问题展开研究。【关键词】
转移支付公共财政财权事权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快速发展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工具的使用获得了巨大进步。总体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首先,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已有相当规模。从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逐步增大。2004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的规模达到了6028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2倍。其次,转移支付形式日趋多样化。目前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形式已经多样化,主要形式有:(1)体制补助。这是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前的分级包干体制中保留下来的,这是一种无条件的转移支付,目的是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2)专项补助。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地方政府必须把这部分资金用于中央政府所指定的项目上。(3)税收返还。这是在1994年全国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实行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是属于一种一般性补助,主要补充各地财力的不足。最后,省对省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形成。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把县级辖区作为转移支付的主体。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中央对省级的均等化转移支付,2000年为85.46亿元,再加上专项补助、体制返还等形式的转移支付,共达到4668.2亿元。二是地方政府安排的资金,从1994年到1997年4年中,全国地方政府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为28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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