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伤保险事务;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事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四条
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审核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六)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根据全市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调整行业基准费率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全市调剂。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按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0%执行.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定期进行调整。
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初次缴费后,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的变化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上下各浮动两档的浮动费率,具体浮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1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二)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五)工伤认定调查费;
(六)职业康复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7695字,当前显示131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