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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江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市级政府统一组织,县级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

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法人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第五条业主和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在取得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当地设区市政府发布的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后,编制设计工作大纲。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经项目法人和省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定。

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有与项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其他损害移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在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相关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佂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具体补偿标准当年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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