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正式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法规标题】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颁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字号】
工原〔2010〕第127号∙【颁布时间】
2010-11-16∙【失效时间】
2011-1-1∙【法规来源】
http://www.xiexiebang.com/zwgk/2010-11/30/content_1756566.htm∙【全文】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原〔2010〕第127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水泥行业准入条件.doc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
(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相适应,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
(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四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五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
(六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立项核准,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
(八鼓励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变频调速和以消纳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节能减排的技术
改造投资项目。(九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三、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十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规模,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区单线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和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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