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 安全管理员 复审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9号)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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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企业。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五)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并满足《实施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应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首次申请
1、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企业自行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2、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全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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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含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11)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材料、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4)设区市安监局和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征求意见书(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只需提交所在设区市安监局出具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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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属于复制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且加盖公章,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安全评价报告除外)。
3、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的建设项目,设区市安监局要对审查质量负责,省安监局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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