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税局关于申请延期缴税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果您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请参看以下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
2400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无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未完,全文共2045字,当前显示66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