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基金使用申办程序
申办程序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发展规划等(原件1份,举办者签字盖章);
②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⑤《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申办登记表》(附件1:一式4份);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①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②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③首届民办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设立董事会的民办教育机构须提交董事会章程。董事会章程应包括主要内容: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会成员产生办法,董事会职责、权利和义务,董事会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办法等;
④举办者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个人举办民办学校,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社会机构举办民办学校提交社会机构法人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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