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基金使用申办程序
新公司成立程序:
一、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证明;
5.股东会议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是法人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6.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签字;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资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进住通知单及加盖公章的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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