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
(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国资委审查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除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第十条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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