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8.25 关于交强险“无驾驶资格”问题的处理的指导意见[小编推荐]

关于交强险中“无驾驶资格”的理解和适用

及对理赔案件处理的几点意见

各分公司理赔部:

总公司理赔核心业务执委会在审核各机构上报争议案件中,有关交强险无证驾驶的争议案件颇多。为此,核心执委会就如何认定“无驾驶资格”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本文“关于交强险中“无驾驶资格”的理解和适用”。文中对“无驾驶资格”存在的几种情形、认定依据等进行汇总分析,并对交强险案件处理给出方案和建议,希望对各分公司的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有较大争议。

一、探讨“无驾驶资格”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无证驾驶。交强险条例第一次使用了“无驾驶资格”这个概念。从近几年理论与实践的情况看,“无驾驶资格”即与通常所说的“无证驾驶”相当。至于这两个概念的详细甄别,如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人无营业资格证,究竟属于无证驾驶或无驾驶资格,亦或两者均不属于,尚需进一步研究或相关部门予以明确。

2、法院判决案例。我国地域分布较广,虽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在各地实际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差异较大,各高级、中级法院根据自己的理解制定了不少指导意见,这些意见对下级法院有较强的约束力,俨然成为独立的司法区域,加之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还存在对受害人过分偏向、部分案件暗箱运作等,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审判人员中,有不同的认识,也导致判决结果千差万别,因此,单一的法院判决案件,不足以作为有确定意义的判例,这一点,在保险行业协会编写的保险诉讼案件年度报告和最高法院案例研发中心编写的年度案例(保险纠纷)中表现得至为明显。

3、违规行为的性质。在交通事故中,凡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几乎都存在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即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应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替代责任,仍应按照交强险条例、条款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4、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和理解

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均规定,在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垫付医疗费用并向权向致害人追偿。所不同的是,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二款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受害人财产损失不予赔偿,而交强险条款则明确了对于垫付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予垫付和赔偿”。

在实践中,对条例第22条的理解和适用,保险公司与其他当事人、法院有很大的差异。

今年5月,最高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

二、“无驾驶资格”的几种常见情形

1、准驾车型不符

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在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2)非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3)c证驾驶中型客车。

持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可以驾驶拖拉机,在法律规定中比较明显。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分别有不同的申领和使用规定,颁发、管理部门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处理中有较大争议,因c

3、c4证的准驾车型均为低速载货汽车,并标明为原农用运输车,且各地执法管理部门对此具体管理办法不同,交警部门对此认定不一,法院也有判决认为持有机动车c证以上的,说明其具备农用车驾驶技能,不能认定为准驾车型不符


(未完,全文共6455字,当前显示14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